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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精要考点:劳动争议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5-06-17 10:18:52作者:yzq_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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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协商

  1.协商遵循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的原则

  2.非必要程序

  3.形成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二)调解

  1.非必要程序

  2.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但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人数的l/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负责调解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职工,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的争议不属其调解范围。

  3.形成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1)仲裁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而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

  解决劳动争议

  (3)仲裁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法定管辖,而《仲裁法》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的关系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时,可以起诉法院

  2.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

  即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3)强制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强制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仲裁无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对争议调解不成时,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决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2)仲裁庭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

  (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的回避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执行

  1)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3)仲裁裁决-应在收以申请的60日内作出

  4)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诉讼

  1.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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