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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担保
发布时间:2015-06-17 10:17:08作者:yzq_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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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而实施的,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称为担保权人,债务人称为被担保人,第三人称为担保人。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方式有5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方式特点:

  一)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保证承诺作为担保的,签订保证合同时并不涉及具体的财物。当债务人不能依主合同的约定洁偿债务时,保证人负有代为洁偿债务责任。

  二)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洁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这是其与质押的显著区别。

  三)质押:是以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洁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押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出质人要将质物交由质权人保管。

  四)留置:是以留置权人业已占有的留置人,即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五)定金:是以债务人提交给债权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诀民事纠纷的活动。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1)公权性: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2)强制性: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程序性: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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